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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工业产权法
日期:1996-05-14

该法规定的保护对象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20年,或自授权日起不低于10年;实用新型的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15年,或自授权日起不低于7年。不能取得专利的有:(1)违反法律、道德、卫生、公共安全等的发明;(2)依化学工艺或方法取得的物质;(3)药品、营养品、化学药用物质或产品及制取方法;(4)合金;(5)已知工艺、方法或元素的组合,只在形式等方面有改变的;(6)为特定目的使用或应用发现;(7)手术、外科或治疗技术,但不包括装置或设备;(8)商业簿记、计算等系统、程序、计划或方案;(9)纯理论概念;原子核裂变物质或产品及制取工艺。在专利的审查上,巴西采用早期公开及延迟审查制。 [1]

即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18个月后将专利申请公布,公布后24个月内申请人提出审查请求。关于专的的实施,该法规定专利权人自专利批准之日起3年内在国内开始实施其专利,或已停止实施1年以上的,为了公共利益,可以采取强制许可。关于专利转让许可证,该法规定许可证不得对其涉及的产品的销售或出口加以限制,也不得对制造该产品所必需的材料的进口施加限制。关于政府雇员发明的归属分三种情况:(1)职务发明归雇主所有;(2)非职务发明属于雇员;(3)发明人不在其职责范围内,但使用了雇主的设备、资金而取得的发明,归双方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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