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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工业产权法典
日期:2005-02-10

近年来,意大利对知识产权保护给予了更为深刻的关注,认为意大利经济的竞争力在产品成本方面并不强,但在创新及非物质产品方面,也就是知识产权方面,还是有着竞争力的。


  为此,意大利在原有知识产权体系的基础上采取了一些相关的改革措施,主要包括2005年3月生效的新知识产权保护法典——《工业产权法》。和以前的规定相比,《工业产权法》主要有以下变化:将有关商标、专利和外观设计的法律法规重新组织修订为法律汇编;引用更广泛的工业产权定义;对从事研究的雇员和医师的发明创造,改革了相关的规定;改组并扩大了意大利专利商标局(pto)的职责等。


  《工业产权法》提出了关于工业产权的新定义,明确指出,工业产权还包括原产地名称、地理标识以及公司机密信息。公司机密信息是指那些内容不被人所知(无法从外形结构获知其内容)或同一领域专家不能轻易获得的秘密信息,其经济价值是基于其秘密性,并且有充足的控制程序以保证其秘密性。产品投入市场前有关的测试信息也属于公司机密信息。依照《工业产权法》规定,只要发明与雇用合同确定的工作有关,并且已经支付给雇员特定的补偿,雇员创造的发明属于雇主。如果针对发明的特定补偿没有在雇用合同中予以明确,同时发明是在履行雇用关系时创造的,若发明获得专利,则该发明属于雇主,但必须付给雇员相当的补偿。如果上述条件不能满足,而发明与雇主经营的领域有关,则发明属于雇员,但雇主有权选择独家使用、非独家使用或购买发明。如果雇主与雇员未能就补偿金额或发明报酬达成一致,可以由一个仲裁小组进行评估。此外,还引入了关于盗版的新定义。工业产权盗版行为是指那些通过有组织的方式采取的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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