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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专利法
日期:1983-07-13

目 录

第一章 序言

第1条 简称、生效时间和适用地域

第2条 适用范围

第3条 定义

第二章 专利委员会

第4条至第7A 条 [已删除]

第三章 行政管理

第8条 登记主任、副登记主任和助理登记主任

第9条 专利登记局

第9A 条 审查员

第10条 专利信息服务

第四章 专利性

第11条 具有专利性的发明

第12条 发明的定义

第13条 不具备专利性的发明

第14条 新颖性

第15条 创造性

第16条 工业实用性

第四 A 章 实用革新

第17条 定义

第17A 条 适用

第17B条 实用革新申请转换成专利申请,专利申请转换为实用革新申请

第17C条 同一发明不能获得实用革新证书和发明专利证书

第五章 获得专利的权利

第18条 获得专利的权利

第19条 专利申请或者专利的司法转让

第20条 雇员发明或者委托发明

第21条 政府职员的发明

第22条 共同所有人

第六章 申请、授权程序和期限

第23条 对申请的要求

第23A 条 马来西亚居民应首先在马来西亚提出申请

第24条 申请费

第25条 专利申请的撤回

第26条 申请的单一性

第26A 条 申请的修改

第26B条 分案申请

第27条 优先权

第27A 条 优先权日

第28条 申请日

第29条 初步审查

第29A 条 实质审查请求或者变通的实质审查请求

第30条 实质审查或者变通的实质审查

第30A 条 严禁公开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的信息

第31条 专利权的授予

第32条 专利权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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