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维权指引
欧盟法院支持依西班牙商标法律要求欧盟商标所有权
日期:2018-05-09

编者按:2017年11月23日,欧盟法院对C-381/16号案件作出裁定:住所地位于西班牙境内的欧盟商标权人,可以依据《西班牙商标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要求法院判决其拥有该项欧盟商标的所有权。详细案情请往下看!

2017年11月23日,欧盟法院对C-381/16号案件作出裁定:住所地位于西班牙境内的欧盟商标权人,可以依据《西班牙商标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要求法院判决其拥有该项欧盟商标的所有权。

本案判决中,欧盟法院回答了西班牙最高法院提出的有关《欧盟商标条例(第207/2009号)》(以下简称《欧盟商标条例》)的适用问题。原告向西班牙阿利坎特商业法庭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其对于欧盟商标“SHOWER GREEN”(如下图所示,以下简称“涉案商标”)拥有所有权。

原告提出两点法律依据:《欧盟商标条例》第18条——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注册欧盟商标的,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有权要求拥有该商标的所有权;以及,《西班牙商标法》第2条第2款——注册商标行为侵犯第三人权益或者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的,真正权利人有权要求拥有该商标的所有权。

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理由是:涉案商标注册申请人并非原告的代理人或代表人,因此不能适用《欧盟商标条例》第18条的规定;同时,《西班牙商标法》第2条第2款也不能适用于本案,因为其中有关恢复商标所有权的依据并未规定于《欧盟商标条例》中。西班牙阿利坎特省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重申其在之前类似案件判决中明确的法律原则,认为《西班牙商标法》第2条第2款可以适用于商标权人居住地位于西班牙境内的欧盟商标所有权争议案件。上述法律原则的依据是《欧盟商标条例》第16条的规定。依照该规定,所有权归属争议案件所涉欧盟商标应当视同该欧盟商标所有权人居住地或营业地所在国家的国家商标。上诉法院认为一审被告申请涉案欧盟商标时侵犯了一审原告的权利,因此原告可以依照西班牙法律要求恢复涉案商标所有权。西班牙最高法院接到本案的申诉申请后,决定暂停案件审理,请求欧盟法院对本案可适用法律问题做出初步裁定。

欧盟法院于11月23日做出裁定,完全同意阿利坎特省法院对《欧盟商标条例》第16条和第18条的解释。依照欧盟法院的观点,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申请注册为欧盟商标的行为,明确属于《欧盟商标条例》第18条的规范内容。除此之外,因其他事由导致欧盟商标所有权争议的行为,应当依据《欧盟商标条例》第16条的规定,由相应欧盟成员国国家法律规范。该初步裁定,至少为居住地或经营地位于西班牙境内的商标权人提供了一种可能:即在商标所有权争议案件中,为了更大程度上避免因第三人欺诈性行为侵害其商标所有权,对于《欧盟商标条例》中未明确规范的“可以恢复所有权事由”,可引用《西班牙商标法》的相应规定,请求法院恢复相应商标所有权。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