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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使用第三人商标作为搜索引擎关键字的行为是否合法的审判标准
日期:2018-05-11

编者按:Maherlo Ibérica S.L.公司是欧盟注册商标“MASALTOS.COM”和“MASALTOS”的商标所有人。Charlet S.A.M.公司在使用Google AdWords付费链接服务时,将上述商标设置为检索关键词,以提高自己网站的点击率。Maherlo公司遂起诉Charlet公司侵犯其上述欧盟注册商标权。

【背景】Maherlo Ibérica S.L.公司是欧盟注册商标“MASALTOS.COM”(注册号码:008729881)和“MASALTOS”(注册号码:008729907)的商标所有人。Charlet S.A.M.公司在使用Google AdWords(谷歌关键词广告)付费链接服务时,将上述商标设置为检索关键词,以提高自己网站(bertulli-zapatos.es)的点击率。Maherlo公司遂起诉Charlet公司侵犯其上述欧盟注册商标权。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理由是参照此前欧洲法院的相关案例,被告使用原告注册商标作为Google AdWords检索关键词的行为,并未损害原告商标的功能,即标示商品来源、广告宣传和经济功能等,因此被告的使用行为不属于商标使用行为。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因此原告向西班牙最高法院提出申诉。申诉争议点在于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设置为搜索引擎关键词的行为是否属于合法使用行为。

【结论】本案争议内容已经在欧洲法院数个判决中讨论过。借助本案,西班牙最高院总结了欧洲法院为解决此类争议确立的原则,以及迄今为止判断此类使用行为合法性的标准。首先,西班牙最高院强调,作为商标被赋予的独占使用权的例外标准并非绝对的。只有当使用商标作为关键词的行为被认定为商标使用行为时,才构成侵犯商标权行为。因此,使用注册商标作为搜索引擎关键词的行为在满足以下要求时,是合法使用行为:(1)使用商标的行为没有损害商标标示商品来源的功能;(2)使用商标的行为没有损害商标经济功能;并且,(3)普通互联网用户明了广告宣传的商品和服务并非由商标所有人或相关企业提供。上述三个要求的最终目的是避免上述使用行为可能引起混淆误认。对于驰名和著名商标,如果使用商标的行为没有损害或不当利用该商标的显著性或者驰名属性,那么就是合法使用行为。因此,基于欧洲法院的判例,西班牙最高院判决,虽然本案被告使用了“MASALTOS”和“MASALTOS.COM”两个商标作为Google AdWords检索关键词,但是搜索引擎返回的检索结果中显示的广告并未导致用户误认该广告内容与原告商标之间存在联系或者可能与原告商标产生混淆,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评述】西班牙和欧盟法庭已经处理过多起有关使用他人商标作为搜索引擎关键词的行为合法性的争议案件。西班牙最高院对本案的判决也说明,虽然在此类争议问题上仍然存在未确定的部分,但是通过一系列判决法院正在逐渐完善判断标准,并逐步解决争议中尚存的疑虑。2016年2月19日的一份判决中(案件号:ECLI:ES:TS:2016:516),西班牙最高院认定,由于涉案商标直接出现在搜索返回的广告中,因此使用他人商标作为关键词的行为侵犯他人商标权。而2016年2月26日的另一份判决中,西班牙最高院认定,由于搜索返回的广告中并未出现涉案商标,因此使用他人商标作为关键词的行为属于合法使用行为。由此,我们可以推断,在西班牙最高院看来,仅仅使用他人商标作为检索关键词的行为本身不会损害商标功能,只有至少当该注册商标明确出现在搜索返回的广告中时,才有可能认定此种使用行为损害了商标的功能。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