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维权指引
平行存在商标权的权利用尽
日期:2019-05-16

编者按:Schweppes International公司和Coca-Cola Group公司分别在欧盟数个国家申请注册了商标“SCHWEPPES”。Schweppes International公司授权Schweppes, S.A.公司行使其西班牙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2014年5月,Schweppes, S.A.公司向西班牙法院提起诉讼,诉称Red Paralela公司从英国向西班牙出口并分销贴附商标“SCHWEPPES”的瓶装汤力水,构成对西班牙注册商标“SCHWEPPES”的侵权行为。详情请往下看!

【背景】Schweppes International公司和Coca-Cola Group公司分别在欧盟数个国家申请注册了商标“SCHWEPPES”。Schweppes公司在绝大部分西欧国家和西班牙注册了上述商标,而Coca-Cola Group公司则是在绝大部分东欧国家和英国注册了这一商标。Schweppes International公司授权Schweppes, S.A.公司行使其西班牙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2014年5月,Schweppes, S.A.公司向西班牙法院提起诉讼,诉称Red Paralela公司从英国向西班牙出口并分销贴附商标“SCHWEPPES”的瓶装汤力水,构成对西班牙注册商标“SCHWEPPES”的侵权行为。Schweppes, S.A.公司认为争议商品并非由原告生产或者经原告同意后由Coca-Cola公司生产,而生产商Coca-Cola公司与争议西班牙商标的权利人之间也并无关联,因此被告上述行为违法。Red Paralela公司辩称,争议商品产自英国,而生产商Coca-Cola公司拥有英国注册商标“SCHWEPPES”,因此应当适用商标权用尽原则(欧盟内部存在统一市场,为保证统一市场内部商品自由流转,欧盟法律规定自商品首次投放一成员国领域内市场后,其所附商标权用尽,商标权人不得禁止该商品在属于欧盟统一市场的其他成员国领域内的后续销售和流转行为。因此,被告主张自己的行为合法。而原告认为被告商品是是首次进入西班牙市场,因此,其西班牙注册商标权并未用尽。即本案的主要争议是“欧盟内部统一市场商品自由流转权”与“多个平行存在的成员国国家注册商标权”之间的冲突– 译者注)。被告特别指出,Schweppes International公司(即原告西班牙商标独占使用权的授权人)之前与Coca-Cola公司达成共识,同意在欧盟地区共同合作利用商标“SCHWEPPES”。巴塞罗那第八商业法庭中止案件审理,请求欧洲法院(Court of Justice)就本案情况下,如何理解《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协调和统一各成员国关于商标的法律的指令(第2008/95/EC号)》第7.1条(后被《欧盟第(EU)2015/2436号指令》第15.1条取代),作出初步裁定。

【结论】首先,Schweppes集团认为欧洲法院不应受理西班牙法院的初步裁定申请。然而,欧洲法院认为受理法院要求作出初步裁定的问题与本案争议直接相关,对该问题的答复也关乎受理法院对本案争议的最终判决。对于本案的争议焦点,欧洲法院指出《欧盟第2008/95/EC号指令》第7.1条应当理解为:类似本案情况下,第三方与争议商标权人之间存在商标转让协议,之后向该国进口贴附相同商标的相同商品的,不属于本条禁止范围:·争议商标权人单独或者与该第三方合作实施其商标策略,积极持续强化商标的单一全球形象;或者,·争议商标权人与该第三方存在经济关系,比如通过协调商业政策或者签订协议等方式共同控制该商标在相关地域内的使用。商标的功能是保证投放市场的商品来源单一,而本案争议商标在多个国家地域内同时申请注册存在数个平行的国家注册商标权,争议商标权人持续强化该商标的单一全球商标形象,因此争议商标区别来源的基本功能已经丧失,争议商标权人也因此丧失了禁止其他平行商标权权利人将竞争商品投放市场的权利。欧洲法院同时指出,因为双方存在经济联系,能够直接或间接决定在哪些商品上贴附争议商标并控制商品的质量,因此即使本案对于争议商标能否实现其区别来源功能仍然存在争议,争议商标权人对该商标的权利也并没有因第三方/被告的行为而受到影响。欧洲法院最后指出,应当由受理成员国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上述各点逐一分析。

【评述】我们支持欧洲法院对本案的裁定。我们认为,引用商标法“禁止权(ius prohibendi)”解决类似本案的商标争议并不适当,且与法律规定相悖。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