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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未使用过的商标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日期:2021-06-17

2020年3月26日,在受到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疫情影响调整其工作安排前,欧洲法院公布了一项很有趣的裁定(案件号:C-622/18),涉及对侵犯商标权行为要求损害赔偿,但是索赔所依据的商标权已经因未投入真实使用而被撤销。

  本案初步裁定是基于法国最高上诉法院的请求做出的,案件争议是法国商标“SAINT GERMAIN”(指定使用在酒精饮料商品上,以下简称“涉案商标”)商标权人起诉一企业生产销售名为“St-Germain”的利口酒的行为侵犯其商标权。在侵权诉讼进行过程中,该涉案商标因未投入真实使用而被撤销,但是,侵权诉讼原告坚持要求被告就其于涉案商标被撤销前期间内受到的侵权损害进行赔偿。

  涉案商标于2006年5月注册,2013年2月28日被判决宣告无效,无效效力追溯至2011年5月13日,即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也就是说,这个商标注册后从未投入过真实使用。但是,商标权人仍然要求侵权被告对其2009年6月8日至2011年5月13日期间的商标侵权行为进行赔偿。

  法国法律对宣告商标无效的效力规定如下:“商标权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五年不在注册指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撤销其商标权。撤销效力自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五年期间届满之日起生效,是绝对效力。”

  本案争议在于,一个从未投入真实使用、且已经在法律规定的五年期限届满后被撤销的商标的权利人,能否以第三方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者类似标志,侵害了其商标基本功能为由,要求该行为人在涉案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的上述使用行为进行赔偿?

  欧洲法院在裁定中指出,《欧盟关于协调和统一各成员国商标法律的指令》中规定,成员国可以自由决定商标撤销的效力。因此,成员国法律规定(商标)效力自未投入使用五年期间届满之日起撤销,并不违反欧盟法律。因此,如果成员国法律允许,则不应禁止相关商标权人要求对其商标权尚有效之时受到的侵害进行赔偿。

  至于赔偿额的计算,欧洲法院指出,《欧洲议会与欧盟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执行的指令(第2004/48/EC号)》规定,赔偿应当“与(商标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相当”。尽管,一个商标从未投入真实使用的事实,并不影响其要求侵权损害赔偿,但是在判定是否存在实际损害、商标权人受到损害的程度、以及可以要求的具体损害赔偿金额时,仍然是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

  本案裁定公布后对西班牙的可能影响是,应当注意,《西班牙商标法》第60条对商标宣告撤销的效力做出规定:“自宣告撤销申请或者反诉要求撤销之日起,在商标权利被撤销范围内,注册商标应被视为不具有本法规定的效力。应一方当事人请求,可以在对撤销申请或要求作出的决定中写明,撤销理由出现的较早日期。”西班牙法律的上诉规定基本复制了《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欧盟商标的实施细则(第(EU)2017/1001号)》第62条的内容,因此,欧盟商标的情况也相同。

  综上,申请人提出宣告注册商标撤销的申请后,按照西班牙法律,撤销的效力也是追溯至商标连续不使用五年期间届满之日。无论怎样,商标权人可以要求对其商标尚未被撤销期间受到的他人侵犯其商标权的行为进行损害赔偿。但是,西班牙法院对于类似案件会如何确定赔偿数额,我们仍需拭目以待。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