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样,欧盟法院的裁决对于理解欧盟法律规范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和预测价值。艾萨博睿(ELZABURU)每年初汇总发布前一年欧盟法院典型案例,并对每一案例进行简要点评,以期对客户和合作者理解欧盟知识产权规范有所助益。鉴于中国客户和合作伙伴的重要性,我们尝试以每周一案的方式发布典型案例的中文版,方便中国伙伴及时获知相关最新信息。
【背景】
2013年,L’Oreal集团公司发现Equivalenza零售特许经营商销售自有品牌香水时声称其产品是仿制L’Oreal及其他公司驰名香水品牌的仿制品。事实上,Equivalenza提供的商品对照表显示,其销售的每一款香水均使用特定编码对应一款著名香水品牌产品。 L’Oreal调查核实后,在采取法律措施之前,通过友好协商与Equivalenza于2014年1月30日签署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在该份合同中,Equivalenza承认其商业经营行为是非法和不公平的,同意在未来销售活动中停止使用第三人商标,并将该义务明确纳入与其加盟商签订的许可和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争议协议”)。 涉案合同签订后不久,L’Oreal发现至少马德里仍有五家Equivalenza许可特许经营商店和葡萄牙的数家商店仍然继续使用L’Oreal商标促销其香水产品。同时,还发现Equivalenza在其特许经营网站和部分社交平台上使用诸如“Equivalenza只做精华”,“香水潮流”,“廉价高端香水”,“白标(white label)香水”,以及“我们敢保证与您钟爱的香水味道毫无二致”等宣传语。 Equivalenza拒绝履行此前达成的涉案合同义务后,L’Oreal向欧盟商标法院提起诉讼,主要诉讼理由包括合同违约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附带驰名商标侵权诉讼。 2017年11月21日,阿利坎特欧盟商标法院第三号法庭作出判决,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认定被告违反2014年1月30日合同约定,应支付违约金共计36.7万欧元。但是,法院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即不认为被告侵犯驰名商标权,以及Equivalenza的商业模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Equivalenza不服一审判决,向阿利坎特上诉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不具有审理本案争议的实质和领土管辖权,无固定期限合同本身属于无效和非法协议,以及法院审查合规证据时存在错误。 L’Oreal在上诉答辩中对一审法院关于被告在涉案合同中承认存在不正当竞争的合同部分的解释提出异议。
【结论】
上诉法院首先确认,一审法院对于本案争议有管辖权,因为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条款中涉及欧盟商标侵权争议,因此,对与之相关的其余诉讼请求也具有管辖权。 关于损害第三人(被许可人或特许加盟商)利益的合同无效的问题,法院解释认为,涉案合同的目的在于保护专有权,要求被告在许可协议和特许经营协议中告知被许可人和特许加盟商应遵守的相关义务,并非恶意增加其负担。 同样,法院认为涉案合同不构成合意限制竞争的合同,也未对Equivalenza造成损害。因为合同内容是双方自由意愿达成,目的在于避免任意一方继续实施侵犯对方商标权的行为和针对对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法院判定涉案合同未限制或排除竞争,相反,该合同有助于消费者正确关联受保护商标及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避免出现混淆,客观上有利于市场经营秩序。 对于以商标权具有时效性为由,要求认定涉案合同无效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理由是,商标权可因续展而继续有效,并且在任何情况下,为保护竞争目的,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可能延至有效期届满之后。 至于Equivalenza认为一审法院审查证据过程存在过错的上诉理由,上诉法院不予支持。提交的证据包括,特许加盟商通过口头、在对照表中显示、以及其他诱导用户和消费者的方式使用涉案商标,足以证明被告在合同有效期间未能遵守合同约定。 最后,关于L’Oreal质疑一审判决未澄清涉案合同是否应当适用不正当竞争法律的问题,上诉法院驳回该上诉请求,理由是,原告最初诉讼请求中并不包含要求法院解释澄清涉案合同条款。即使要求解释澄清,也与合同违约无关,而是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一审法院已经对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作出判决,上诉时一审原、被告均未对该部分判决内容提出质疑。
【评述】
虽然本案解决的是民事主体订立私人合同的有效性和合规性问题,但其中间接涉及商标侵权问题——并非直接在商品上贴附使用他人商标,而是在销售过程及宣传材料(例如本案中邮寄产品目录等)中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以及广告和宣传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上诉法院在其判决中明确区分了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销售中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可能构成侵犯商标权行为。但是,利用他人商标知名度、声誉和驰名性质,销售其自有商品,即使在销售过程中并未明确提及他人商标,仍然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实际上,本案判决与欧洲法院2009年6月18日第C-487/07号判决密切相关,欧洲法院在该判决中奠定了抵制低成本零售商店或连锁商店寄生行为的基础,这类商家的商业经营模式一般是销售大公司产品的仿制品,或在广告宣传中故意模仿他人产品。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