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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律禁止成员国规定由其国家财政预算负担公平补偿费用
日期:2018-05-10

编者按:2011年,西班牙废除了通过税收的方式补偿著作权人因其他自然人私自复制受著作权法保护作品而受到的损害的法律规定,实行由国家财政预算负担上述公平补偿费用。该法律出台后,西班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联名向西班牙最高法院行政争议庭提起诉讼,判定废止该法律。详细内容请往下看!

【背景】

2011年,西班牙废除了通过税收的方式补偿著作权人因其他自然人私自复制受著作权法保护作品而受到的损害的法律规定,并实行新的政策,即由国家财政预算负担上述公平补偿费用。该法律出台后,西班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联名向西班牙最高法院行政争议庭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以该法律与欧盟相关法律规定相冲突为由,判定废止该法律。原告诉讼理由指出,欧盟法院以往判例中确定的原则是应当最终由实施私人复制行为的自然人承担公平补偿费用。但是西班牙的上述争议法律并未遵守这一原则,而是规定由全体纳税人不加区分地承担公平补偿费用。

西班牙最高法院决定中止本案审理程序,请求欧盟法院对以下问题作出初步裁定:如果一项法律规定,在每一财政年度,设定预算限额并由国家财政预算负担当年的公平补偿费用,而无法确定这项费用最终是由实施了私人复制行为的自然人承担,那么该法律规定是否符合《欧盟有关统一著作权相关规范和信息社会相关权利的指令(第2001/19/EC号)》(以下简称“《欧盟第2001/19/EC号指令》”)第5条第2款(b)的规定?

【结果】

欧盟法院首先指出,由国家财政预算负担公平补偿费用的规定本身不违反欧盟法律规定。但是,这一规定必须遵守以往判例中确定的原则,即最终只能由自然人承担公平补偿费用责任,因为只有自然人才能从私人复制行为中获益。但是,允许规定首先由法人缴纳有关公平补偿费用,只要这一费用最终能转移至实施私人复制行为的自然人承担即可。欧盟法院认为,西班牙涉案争议法律并未对该项特别支出规定明确分配方式,使用国家预算负担公平补偿费用意味着由全体纳税人——包括法人——承担这项义务,并且没有为非《欧盟第2001/19/EC号指令》第5条第2款(b)规定的义务人申请避免承担这项义务或者要求返还多缴纳费用提供有效措施。因此,欧盟法院认为,类似西班牙的规定——由国家财政预算负担因私人复制行为产生的公平补偿费用,应当认定为违反欧盟相关法律规定,即《欧盟第2001/19/EC号指令》第5条第2款b的规定。

【评述】

欧盟此项裁定为“西班牙法律规定由国家财政预算负担公平补偿费用是否符合欧盟法律”的一系列争论和判决画上句号。事实上,在该法律正式公布前,各方已经议论纷纷、争论不休了。值得注意的是,欧盟法院在2010年10月21日的Padawan案(案件号:C-467/08)裁定中,已经对2011年开始实施的西班牙税费补贴公平补偿费用的规定做过详细分析,认定西班牙此项规定不能保证由最终实施私人复制行为并从中获益的自然人负担公平补偿费用。此后欧盟法院对类似争议案件的一系列裁决(Stichtingde Thuiskopie案(案件号:C-462/09),Amazon International案(案件号:C-521/11),以及Copydan案(案件号:C-463/12)等)也只是强调了西班牙的此项补偿措施注定以失败告终。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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