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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日期:2019-05-21

编者按:近日,拉脱维亚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公布了公开表演音乐作品的许可费率草案,向公众征求意见。拉脱维亚规定在公共场所(如商店和服务中心等)播放音乐作品的费率与立陶宛和爱沙尼亚的相应费率相比较后,拉脱维亚竞争委员会认为拉脱维亚集体管理组织制定的费率过高,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决定对其处罚。详细内容请往下看!

【背景】

拉脱维亚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近日公布了公开表演音乐作品的许可费率草案,向公众征求意见。拉脱维亚规定在公共场所——如商店和服务中心等——播放音乐作品的费率与立陶宛和爱沙尼亚的相应费率相比较后,拉脱维亚竞争委员会认为拉脱维亚集体管理组织制定的费率过高,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决定对其处罚。行政决定相对人向拉脱维亚行政争议法院提出起诉,要求撤销拉脱维亚竞争委员会的上述行政决定。该案随后上诉至拉脱维亚最高法院。拉脱维亚最高法院受理上诉请求后,决定中止上诉程序,并请求欧洲法院(Court of Justice)就本案相关问题作出初步裁定。问题主要涉及,著作权管理领域的公平定价问题以及与其他成员国相关费率进行比较的必要性。

【结论】

欧洲法院首先指出,成员国内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著作权有垄断管理权,并且该组织除了管理拉脱维亚权利人的权利外,还管理外国权利人在该国的相应权利,因此其价格政策可能会影响成员国间的自由贸易。欧洲法院还指出,在一成员国领域内拥有著作权垄断管理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般认定为在内部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制定的定价、费率或者费用等过高时,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基于此,裁定认为,判断一项价格是否过高,可以采用对比该成员国和其他成员国的相应定价的方式。因此,欧洲法院裁定,进行对比的成员国数量没有最低限制,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用客观、适当和可靠的标准选择合适的对比市场。

欧洲法院指出,就这一点而言,考虑到不同成员国之间生活水平和消费能力差异,各成员国对于同一服务的价格可能差别很大。因此,需要竞争主管机关灵活采用多种方式确定统一比较机制。裁定接着分析了价格差异达到何种程度,才能够被认定为差异巨大并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集体组织可以使用何种证据证明定价并非畸高。欧洲法院指出,当一项定价明显高于(appreciably higher)其他成员国的相应定价时,应当认定为滥用市场地位。

但是,法院同时指出,并不存在最低成员国数量概念,即不能只以该定价高于最低数量的成员国的相应定价,即判定定价“明显过高”。除数量因素之外,还应当考虑:价格差别是否巨大,特定价格持续时间长短,以及定价是否属于临时或者偶发变动等。裁定还指出,如果集体管理组织能够证明价格差异是由各成员国客观情况不同造成的,那么就不构成滥用支配地位。论证价格差异的合理性时,如果集体管理组织收集、管理和分配活动的合理成本,对于价格等级和实际支付给权利人的费用的关系有影响的,应当予以考虑。最后,判决指出,竞争主管机关确定对集体管理组织的处罚金额时,必须遵守有效、适当和具有惩戒效果原则。集体管理组织此前已经因不公平定价问题受过处罚的事实,也应在确定处罚金额时予以考虑。

【评述】

竞争主管机关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定价问题关注已久。作品使用者经常引用其他成员国的相关定价,投诉本国集体管理组织制定的价格过高。鉴于集体管理组织在其本国领域内掌握市场主导地位,其制定的价格政策会对成员国间自由贸易产生影响,本案裁定重申并确定对成员国间不同价格进行定量和定性评估的定义标准。尽管欧洲法院对具体问题作了规定,但是对于确定价格是否畸高进行判断的机制、参考或者统一标准等,仍交由相应成员国竞争主管机关确定。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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