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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设计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日期:2021-06-17

【编者按】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样,欧盟法院的裁决对于理解欧盟法律规范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和预测价值。艾萨博睿(ELZABURU)每年初汇总发布前一年欧盟法院典型案例,并对每一案例进行简要点评,以期对客户和合作者理解欧盟知识产权规范有所助益。鉴于中国客户和合作伙伴的重要性,我们尝试以每周一案的方式发布典型案例的中文版,方便中国伙伴及时获知相关最新信息。  

【背景】  

葡萄牙最高法院请求欧洲法院就服装设计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作出初步裁定。  

Cofemel和G-Star是两家服装设计、生产和销售公司。2013年8月30日,G-Star公司向葡萄牙一审法院起诉,要求Cofemel公司停止侵犯其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理由是Cofemel公司生产的几款牛仔服、毛衣和T恤衫产品的外观设计与G-Star公司的相关产品设计相同,而G-Star公司的产品具备独创性,构成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Cofemel公司答辩称,服装设计不构成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G-Star公司的著作权侵权主张,要求Cofemel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Cofemel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里斯本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法院驳回了Cofemel公司上诉请求,其在判决中指出,依据欧洲法院在2009年7月16日第C-5/08号判决(Infopaq International案)中对《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协调信息社会著作权及相关权部分规定的指令(第2001/29/EC号)》第2(a)条的解释,《(意大利)著作权和相关权利法》第2(1)(i)条应当理解为,实用艺术作品(works of applied art)、工业品外观设计(industrial designs)、以及外观设计作品(works of design)等,只要具备原创性——作者自己的智力创造结果,就属于著作权保护范畴,无需具备任何特定的美学或艺术价值。上诉法院认定,原告的部分服装设计构成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因此Cofemel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葡萄牙最高法院受理Cofemel公司的申诉后,查明以下事实:(1)G-Star公司公司的涉案服装设计由其员工完成,或者由受委托独立设计师完成并将相应设计的著作权转让给G-Star公司;(2)在时尚领域,这些服装设计的设计和生产过程具有创新意义;(3)这些设计的特征包括多个特定元素(3D效果、各部分的位置、组装方式,等等),Cofemel公司在其产品中使用了部分相同元素。  

但是,葡萄牙最高法院认为,虽然《(意大利)著作权和相关权利法》第2(1)(i)条明确规定,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包括实用艺术作品、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外观设计作品,但并未明确规定获得著作权保护需要达到的原创程度。而本案的核心争议问题,也尚未在葡萄牙法律实践和理论界达成一致。因此,葡萄牙最高院不确定,依据欧洲法院2009年7月16日第C-5/08号判决(Infopaq International案),以及2011年12月1日第C-145/10号判决(Painer案)对《欧盟第2001/29/EC号》第2(a)条的解释,是否应当理解为,对实用艺术作品、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外观设计作品等,适用与作品和艺术作品一致的著作权保护,仅要求其具备独创性——作者独立完成的智力成果,还是说,除上述条件外,还可以要求其存在一定的美学或艺术价值?  

因此,葡萄牙最高法院决定中止案件审理程序,请求欧洲法院就以下问题作出初步裁定:《欧盟第2001/29/EC号》第2(a)条是否应当理解为,成员国法律在对实用艺术品、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实用外观设计作品等适用著作权进行保护时,除此类作品本身的实用目的和著作权保护要求的独创性外,不得,(1)要求其从美学角度而言具备特定的视觉和独特效果;或者,(2)对此类作品的艺术特征进行严格设定,并要求考虑文化和业界的主流观点,将受保护范围限于“艺术作品(artistic creations)”或“艺术品(works of art)”?  

【结论】  

欧洲法院裁定,《欧盟第2001/29/EC号》第2(a)条应理解为,禁止成员国法律在对外观设计(如本案中的服装设计)适用著作权保护时,除此类作品的实用目的外,还要求具备能达到特定程度的、美学意义上的独特视觉效果。基于该结论,欧洲法院认为无需再对其他问题进行分析。  

【评述】  

本案裁定在欧盟领域内产生重要影响。尽管看起来并非如此,但欧洲法院明确了,符合作品要求的服装设计作品,可获得著作权保护。  

通过客观判断,排除普通常见元素后,认定存在(即使仅具有最低限度的)独创性——作者的个性表达、能以特定形式反映的创造,才能取得著作权保护。  

独特性(可识别性)是界定受保护内容范围的要求。其目的,从积极意义上看,是维护创作者的权利;而消极意义上,是让第三人了解权利的边界(Levola Hengelo案,C-310/17)。本案裁定中提到的消费者主观感知也具有同样的目的。由于主观看法因人而异,而立法者追求的是相反情况——准确性判断,因此在进行法律保护范围评估时将主观看法排除在外,也是符合逻辑的。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