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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作品作者的追及权
日期:2021-06-18

【编者按】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样,欧盟法院的裁决对于理解欧盟法律规范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和预测价值。艾萨博睿(ELZABURU)每年初汇总发布前一年欧盟法院典型案例,并对每一案例进行简要点评,以期对客户和合作者理解欧盟知识产权规范有所助益。鉴于中国客户和合作伙伴的重要性,我们尝试以每周一案的方式发布典型案例的中文版,方便中国伙伴及时获知相关最新信息。  

【背景】  Christie’s France SNC(以下简称“Christie’s”)是一家艺术品拍卖公司。2008年,该拍卖行在其一般销售条款中增加一条规定,要求任何经该拍卖行卖出的艺术品须由艺术品购买方向拍卖行支付转售版税(resaleroyalty)。Christie’s以艺术品出售方的名义代收上述费用后,转交给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SNA是Christie’s的竞争者,认为后者依上述争议销售条款进行的销售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该条款违反了成员国知识产权法律有关转售版税的规定。巴黎上诉法院判决争议销售条款无效,随后Christie’s向最高上诉法院提出上诉。该法院决定中止案件审理,并请求欧洲法院(Court of Justice)裁定:《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艺术作品原作者追及权的指令(第2001/84/EC号)》(以下简称“《欧盟第2001/84/EC号指令》”)第1.4条是否应当理解为,应由艺术品出售者最终承担转售版税成本?  

【结论】  为艺术品原作者利益目的而设置的“追续权(resale right)”,即通常所称的“追及权(droitde suite)”,正如其字面含义所示,是指艺术作品原作者对其作品后续转售所得价款享有按比例获得收益的权利。尽管这一权利概念2011年已经在欧洲共同体内部协调一致,但是《欧盟第2001/84/EC号指令》未能对该权利的运行作出全面规定,遗留了不少问题,比如,确认转售版税的支付义务人。《欧盟第2001/84/EC号指令》第1.4条规定:“出售者应当支付转售版税。成员国可以规定由出售者以外的本条第二款所述(艺术市场专业人员)的自然人或法律实体单独,或者与出售者共同承担支付转售版税的义务”。为解决本案争议,欧洲法院认为有必要区分“转售版税的支付义务人”和“转售版税成本的最终承担人”。欧洲法院认为,《欧盟第2001/84/EC号指令》只规定了前者,而没有定义后者。因此,欧洲法院裁定,Christie’s一般销售条款中规定由最终购买者支付转售版税,不违反欧盟法律规定。  

【评述】  设置“追及权”的唯一目的是保证艺术作品原作者能够分享其作品后续转售获益,以平衡作者最初销售其作品的价格与经过艺术品市场专业人士转售该作品达到的价格之间的过分差距。为达到上述目的,欧洲法院认为,在欧盟共同体内部协调追及权相关规定的目标应当限于,确保作者能够真正获得该收益,并允许成员国自主规定支付义务人以及成本最终承担人。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