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5 月 4 日, 越南政府颁布了 "第 46/2024/ND-CP 号法令" (下文简称为 "第 46 号法令" ) , 以修订和补充 2013 年 8 月 29 日的 "第 99/2013/ND-CP 号法令" 中一部分有关工业产权行政处罚的条款. 第 46 号法令将于 2024 年 7 月 1 日生效.
本文将会详细探讨第 46 号法令中一些值得人们留意的修正内容.
新的侵权法令
第 46 号法令新增了下列几项会受到处罚的侵权行为, 而以前的法令并没有就这些行为作出过任何规定:
使用了相关的专利, 实用新型, 布图设计或者工业品外观设计, 却没有根据修订后的 "知识产权法" 第 131 条中有关临时权利的条款支付报酬;
在商品或者包装上使用许可商标时, 并不是以书面合同的形式接受的上述商标许可;
未能告知客户与创建和保护工业产权的程序有关的各项成本, 收费标准和费用;
在签订和履行工业产权代理服务合同时, 对客户进行了欺骗, 但尚未达到刑事起诉的程度, 或者强迫客户签订并履行工业产权代理服务合同.
尽管上述行为并不是很常见, 但重要的是越南需要就此制定出明确的规定, 从而确保能与修订后的 "知识产权法" 保持一致, 并在出现上述行为时克服相应的困难和障碍.
修订和补充
第 46 号法令采纳了涉及主要处罚, 附加处罚和救济措施的修正与补充内容.
具体来讲, 新法令将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处以 5000 万到 1 亿越南盾 (约合 2000 美元到 4000 美元) 的罚款, 这与此前法令中 500 万到 1500 万越南盾 (约合 200 美元到 600 美元) 的规定相比出现了大幅提升. 这是对商业秘密重要性的一种认可. 商业秘密涵盖企业通过财务和智力投资所获得的各类信息, 而这些信息对于企业能否取得成功来讲是至关重要的.
此前 "暂停违法商品或服务的生产或经营活动 1 至 3 个月" 的附加处罚规定已改为 "全部或部分暂停生产, 经营或服务活动 1 至 3 个月" . 新法令的规定似乎变得更加宽泛且模糊, 因为其没有具体说明是否只有那些涉及违法商品或者服务的活动才会受到影响, 并且可能会让执法机构感到困惑.
针对工业产权代理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 新法令会让其面临 "全部或者部分暂停工业产权代理服务活动 1 至 3 个月" 的处罚. 以前的第 99 号法令只是对个人施加了类似的处罚, 而不是对相关组织进行处罚. 因此, 这一变化是绝对必要的. 然而, 如上文所述的那样, "部分暂停" 一词听起来依然很模糊.
对带有假冒商标或地理标志的进口或过境货物实施强制离境或强制再出口. 根据以前的法令, 对侵犯工业产权的过境货物实施强制移除, 对带有假冒商标或地理标志的货物实施强制再出口. 根据新条例, 对进口和过境的仿冒品不再采取此类补救措施.
第 46 号法令还在救济措施中增加了强制赔偿金, 可适用于 "使用专利, 实用新型, 布图设计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而不支付报酬" 的行为.
临时查封域名
第 46 号法令提到了临时查封域名的预防与保障措施. 这些措施适用于拥有或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 商号或地理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域名的行为, 而上述当事人并没有权利恶意使用或利用相关商标, 商号或地理标志的声望或声誉来获取非法利润.
处理此类案件的机构需要与越南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以及注册服务商进行合作, 以对侵权域名进行这种临时查封.
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救济措施
第 46 号法令还规定, 尽管行政处罚的诉讼时效届满会导致执法机关拒绝受理案件, 但是当事人仍可采取救济措施. 虽然第 99 号法令中并没有提到这一规定, 但是这与 "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 是相一致的.
越南警方的职权范围
第 46 号法令扩大了越南警方的职权范围. 具体而言, 警方有权处理与以下出现在工业产权审查活动中的行为有关的案件 (例如, 与确认商标和外观设计等是否构成侵权有关的活动) : 利用审查员的角色和审查活动来谋取个人利益; 故意作出虚假的审查结论; 修改, 删除或实施其他涉及伪造审查文件的行为; 在法律规定必须拒绝审查的情况下进行审查.
然而, 这种扩大警方权限的做法似乎是不必要的. 警方可能并不愿意在实践中处理这些案件, 因为就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来讲, 警方通常更愿意去处理假冒商品, 而不是这种与文书工作有关的行为.
从知识产权所有人的角度来看, 让警方的职权范围能够扩大到处理仿制品制造商的案件将更为有力. 根据现行规定, 只有市级或省级的科学技术部 (MOST) 或科学技术司 (DOST) 的监察机构才有权处理涉及当地制造商的仿制案件. 不过, MOST 的总部设在河内, 其官员很少会前往其他的城市和省份, 而 DOST 的监察机构, 即使是在胡志明市, 也常常缺乏能够处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人力. 因此, 很难对仿制产品的制造商立即采取行动. 此外, MOST 和 DOST 更倾向于要求制造商参加会议, 由当局解释法律并要求制造商停止生产仿冒品, 而不会对制造商的所在地进行任何检查, 也不会没收侵权商品. 在不对制造商进行处罚的情况下, 这种解决方案几乎是没有任何威慑作用的. 有鉴于此, 知识产权所有人欢迎警方在涉及仿制产品制造商的事务上提供额外的协助.
无效事项
根据现行的法规, 当另一方当事人向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涉及相关知识产权标的物的无效请求时, 像 MOST 这样的行政机构在受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投诉和争议时会面临诸多挑战. 这通常可导致案件的审理进程因待决的无效请求而暂缓, 并对整个争议解决过程造成长期的延误.
但是, 根据第 46 号法令, 在出现这些情况时, 主管机构必须要求知识产权局澄清相关知识产权的状况, 而知识产权局必须在收到请求后的 10 天内作出答复. 随后, 主管机构将根据知识产权局提供的意见决定是否要继续处理案件. 此举将有助于大幅加快行政处罚程序, 并有助于减少正在发生的侵权行为.
结语
第 46 号法令是对工业产权行政处罚规定的第二次修订. 它的发布表明越南政府听取了知识产权从业人员和组织的意见, 以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 新法令包括一些必要的修订和补充. 然而, 其中的一些修正内容仍然含糊不清, 可能会让有关各方难以执行. 第 46 号法令即将生效. 观察这些修正内容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所能产生的实际效果将会是一件有趣的事情. (编译自 www. mondaq. com)
翻译: 刘鹏 校对: 吴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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