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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联邦法院定义了炸薯条制造工艺专利的保护范围
日期: 2025-08-14

在麦凯恩食品有限公司 (McCain Foods Limited) 起诉辛普劳公司 (J. R. Simplot Company) 一案中, 加拿大联邦法院认为, 被告在进一步加工成炸薯条之前使用脉冲电场 (PEF) 对马铃薯进行预处理的工艺并未侵犯原告编号为 2412841 的加拿大专利. 法院认为, 2412841 号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使用的术语 "高电场" 仅限于 2-200V/cm 之间的电场, 不包括 PEF 处理工艺中通常使用的高达 1000V/cm 或更高范围内的电场.

另一方面, 法院认为, 如果 2412841 号专利的权利要求被理解成涵盖被告使用的那种 PEF 处理工艺, 那么这些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就过于广泛了, 且因此会变得无效.

上述法院的调查结果为人们提出了有趣的问题, 而下文将会就此展开进一步的详细讨论, 这些问题涉及: 提到公知常识的专家证据的可采用性; 权利要求的解释; 以及无效性, 特别是权利要求过于广泛并缺乏实用性.

关键要点

提到公知常识的专家证据是可以被接受的, 而无需对权利要求做出解释.

在庭审过程中, 被告使用了沃罗比耶夫 (Vorobiev) 的专家证据. 作为其职责的一部分, 沃罗比耶夫被要求: 审查 2412841 号专利; 描述 2412841 号专利中的技术人员; 以及描述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

原告辩称, 由于沃罗比耶夫没有对 2412841 号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做出解释, 他有关公知常识的说法跟权利要求书的上下文有些脱节, 如果没有这幅 "完整的画面" , 沃罗比耶夫提出的, 有关现有技术或公知常识的任何证据都无法帮助到本案的主审法官, 因为这与法院将要确定的最终问题是无关的.

法院认为, 尽管沃罗比耶夫没有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 但他提供的关于公知常识的证据显然与权利要求有关, 因为法院会通过公知常识的视角来处理权利要求的解释问题. 因此, 即使该名专家不对下游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他关于技术人员以及公知常识的观点证据也是可以采纳的. 除其他原因外, 法院还支持了宾尼 (Binnie) 法官在惠而浦 (Whirlpool) 一案中给出的评论, 即专家的作用 "不是解释专利的权利要求, 而是让法官能够在掌握相关背景知识的情况下来解释专利权利要求" .

根据 2412841 号专利的全文有目的地解释 "高电场"

本起诉讼中的侵权问题主要集中在权利要求 1 所使用的 "高电场" 一词的解释上. 具体来说, 2412841 号专利中的权利要求 1 如下:

一种用于在烹饪前处理蔬菜和水果以降低其抗切割性的工艺, 其特征是在蔬菜和/或水果的温度升高几乎为零或至少足够低以不构成预热步骤的条件下, 直接对所述蔬菜和/或水果施加高电场.

被告辩称, 权利要求 1 中的术语 "高电场" 并未涉及其受到质疑的 PEF 工艺, 该工艺会使用以非常短的脉冲 (微秒范围内) 施加的超过 1000V/cm 的场强. 原告人辩称, "高电场" 应广义地解释为包括任何使水果或蔬菜更容易切割的电场, 因此涵盖了被告的 PEF 工艺.

法院同意了被告的观点, 即 "高电场" 一词并不包括被告使用的 PEF 工艺. 相反, 技术人员会将该术语理解成大约 2-200V/cm 范围内的非脉冲电场.

在得出这种解释时, 法院认为, 技术人员会理解下列几点: "高电场" 并不是一个技术术语, 而是一个在各种上下文中用来表示不同事物的词语; 以及现有技术在提及 PEF 处理工艺时总会使用术语 "脉冲" , 但在 2412841 号专利中对 "高电场" 的描述部分并没有出现此类引用.

法院进一步发现, 负责审查 2412841 号专利的技术人员会看到发明人已谈到使用 45-65V/cm 之间的电场进行 3-5 秒的实验, 并公开了 30-75V/cm 且会持续 1-10 秒的优选电场范围. 此外, 技术人员不会看到有任何迹象表明发明人正在启示或声称: 比 2412841 号专利中讨论的电场强 10-100 倍; 或以短脉冲施加的电场比 2412841 号专利中提到的最短应用周期短 100 万倍.

基于这一解释, 法院认定被告没有侵犯任何一项原告所主张的专利权利要求.

根据原告的解释, 其所主张的权利要求是无效的

法院还指出, 如果采用原告所谓 "高电场" 的解释的话, 那么其所主张的权利要求就会是无效的, 因为: 这比发明人原先做出或设想的发明保护范围要更广泛且无实用性.

具体而言, 法院认为, 发明人并没有考虑或合理预测到涉及在微秒范围内的脉冲中施加高达 1000V/cm 的电场的工艺 (即 PEF 处理) 的效用.

法院认为, 上述 PEF 处理工艺与原告发明人研究的低压非脉冲电场之间的差异不仅仅是进行处理的 "程度" 问题, 而在于这种处理 "类型" 的差异, 包括由于这种电场对植物组织会带来不同的影响, 因此实施这些电场需要不同的电参数, 同时应用它们也需要不同的设备.

法院进一步指出, 专利权所有人不能通过 "限定" 这种无用的实施例来逃避有关合理预测实用性的要求. 原告辩称, 权利要求 1 应被解释为仅限于那些可实现权利要求中所述效用的电场, 即在没有不适当地提高蔬菜/水果的温度的情况下降低切割阻力, 因此该权利要求不会包含任何无用的实施例. 法院认为原告的观点是不可行的, 因为这将取代相应的实用性要求, 让任何不可操作的实施例都可得到豁免, 并且 "有效地允许专利权所有人获得垄断地位, 而无需再教导人们那些可用于实现这一结果的特定方法" . 显然, 这与正常的专利处理方式是相抵触的. (编译自 www. mondaq. com)

翻译: 刘鹏 校对: 吴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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