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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里高等法院对辉瑞向 Renovision 的裁决分析
日期: 2024-07-04

作为由全球制药巨头辉瑞 (Pfizer) 所持有的专利产品, 伟哥 (Viagra) 这种神奇的蓝色小药丸总是会出现在新闻报道之中. 尽管伟哥最初是作为一种用来治疗心脏的药物而研发出来的, 但其现在已被广泛用于治疗功能障碍, 这主要是因为该药物所含有的 "西地那非 (sildenafil) " 成分. 2024 年 5 月 1 日, 涉及一款商标名为 "Vigoura" 的, 同样可有效治疗性功能障碍的竞品药物的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由印度德里高等法院作出的这一决定涉及大量有关商标制度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会简要地就此展开探讨.

 

背景概述

 

原告辉瑞的伟哥已经在全球 140 多个国家/地区中获得了商标保护, 其中就包括于 2006 年在印度获得的注册商标. 最初, 辉瑞的法律策略以普通法权利为基础. 不过, 在于印度将伟哥注册在第 5 类 (药品类) 之后, 辉瑞随即调整了他们的策略, 将商标侵权事项纳入了考量. 然而, 被告 Renovision 出口有限公司 (Renovision Exports Ltd. ) 自 1999 年以来一直在其顺势疗法产品中使用 "Vigoura" . Renovision 为其使用 Vigoura 的行为进行了辩护, 声称该公司使用这一名称的举动是合法的, 而且早在辉瑞在印度完成商标注册工作之前就已经让他们自己的产品获得了强大的市场占有率. 此外, 他们还表示 Vigoura 一词来自于英文单词 "精力 (vigour) " , 与 Vigoura 是不同的.

 

另一方面, 辉瑞公司则认为, Vigoura 的英语发音与伟哥的英文发音过于相似, 这可能会让消费者们造成混淆. 他们认为, 这可能会误导客户, 让他们以为 Renovision 的产品在某种程度上与著名的伟哥药物存在着关联或者相似之处.

 

本案所涉及问题

 

原告是否为商标所有人?

 

德里高等法院援引了 1999 年 "商标法" 第 2 条 1 款 v 目的规定, 并由此确定原告对涉案商标的商业使用已经足以让其获得普通法下的权利. 在本案中, 原告提供了相关证据, 证明根据 "商标法" 第 9 条的规定, 伟哥是一个独特且具备固有显著性的术语. 此外, "牛津英语词典" 也将这件商标名称列为了专有名词, 证实该商标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可. 这种广泛的认可也是法院作出判决的一个关键因素.

 

被告的假冒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权利? (欺骗性相似以及引起混淆的可能性)

 

法院认为, 根据相关法规, VIGOURA 与 VIAGRA 这两件商标的发音可谓是惊人地相似, 每件商标都是由三个音节构成的, 而 "Vi" 是它们共同的前缀, "Ra" 则是其共同的后缀, 显然, 这会给人留下相似的听觉印象. 这种语音上的相似性在制药行业中引起了人们的担忧. 要知道, 在这个行业中, 精准识别出不同的产品对于保持消费者的安全与信任度来讲是至关重要的. 从视觉的角度来讲, 这两件商标无论是其字母的结构与长度, 还是所体现出的制药背景都存在着明显的相似之处. 由此, 这通过了在 Amritdhara Pharmacy 起诉 Satya Deo Gupta 一案中所提出的 "总体印象测试" . 此外, 由于这两款产品都是针对相同的消费者群体, 因此人们混淆这两件商标的可能性也被放大了. 上述这些因素结合在一起可能会让消费者感到困惑, 或者错误地认为 VIGOURA 与 VIAGRA 之间存在着某种联系.

 

被告曾试图为自己进行辩解, 指出其他人也在使用类似的商标可以为其侵权行为开脱. 但是, 法院没有同意这一请求. 此外, 被告也没有突出自身品牌的将近 20 年的发展历程, 而这也可以为他们的论点提供更多支持. 最终, 在完成在 Laxmi V Patel 起诉 Chetan Bhai Shah 一案中所提出的 "经典三位一体测试" 之后, 法院判定被告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 并应就假冒行为承担责任. 诸如新闻报道等证据已表明, 伟哥在印度享有盛誉, 甚至在该药品正式上市之前就已如此. 原告建立起来的这种 "跨境声誉" 进一步削弱了被告的论点.

 

判决

 

德里高等法院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 法院对被告发出了永久禁令, 禁止他们制造, 销售, 营销或宣传任何带有 VIGOURA 商标或任何混淆性相似变体的商品. 该项禁令旨在防止被告在未来继续侵权或者试图通过假冒来与知名的品牌产品伟哥产生关联来欺骗消费者. 此外, 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 30 万卢比的名誉损害赔偿金. 法院指出, 尽管原告曾声称应获得 200 万卢比的赔偿金, 但是其没有提供任何的证据来支持这一索赔金额. 他们只是辩称, 被告故意地使用了相似的名字, 从而以一种不公平的方式利用了原告的良好声誉.

 

结语

 

印度颁布上述 "商标法" 的目的是防止消费者在购物时出现难以分清不同商品的情况. 如果有人在同一个市场中以可能会造成侵权的商标提供了与其他受商标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相类似或者完全相同的商标或者服务, 那么消费者出现混淆的可能性就会增加. 法院的判决再次证明, 消费者在作出判断时只能依靠大致的印象以及独有的特征, 而非单纯的记忆. 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需要根据在现实世界中的市场使用情况来判定. 总而言之, 印度法院的判决将会进一步突出商标制度在印度的重要性. (编译自 www. mondaq. com)

 

翻译: 刘鹏 校对: 吴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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