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 德里高等法院在美国范斯公司 (Vans Inc USA) 起诉印度 FCB Garment Tex 公司一案中裁定后者胜诉, 并驳回了原告要求更改 FCB 商标的请求. 在自家商标被认定为是驰名商标以后, 范斯公司曾要求 FCB 公司更改其标志. 不过, 德里高等法院认为, 即使获得了这种认可, 但是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并不会自动获得请求更改另一件已经在先使用并且已存在于商标登记机构之中的商标的权利.
本文将会对德里高等法院的判决以及该法院作出裁决时所考量的关键因素进行分析, 以确定驰名商标是否可让其所有人获得请求更正另一件已在先使用的商标的完整权利.
背景概述
美国范斯公司与印度 FCB 公司的争议焦点就是后者的 "IVANS" 以及 "IV ANS NXT" 商标. 范斯公司主要开展有关鞋类, 服饰以及相关产品的制造和贸易业务.
范斯公司拥有多件 "VANS" 注册商标. 在 1992 年提出使用这一标志的计划之后, 该公司于 2006 年在印度完成了 "VANS" 商标的注册工作, 并在 2011 年正式进入了印度的市场. 由于在滑板爱好者中获得了广泛的认可, 因此该标志在 2024 年 2 月获得了 "驰名商标" 的地位. 另一方面, FCB 公司则是在 2022 年提交的 FCB 商标申请, 并声称其自 1999 年以来就一直在使用该标志. 最终, 这件商标在没有遇到任何异议的情况下完成了注册流程. 作为一个地区的本土鞋类品牌, FCB 一直在根据第 25 类 (该类别涵盖服饰和服装) 来使用着商标, 而这种使用可以追溯到 1999 年 4 月以及 2000 年 4 月.
范斯公司认为, FCB 商标的使用已经侵犯到了其在先的商标权利, 并声称这件标志的发音, 外观以及其所代表的同类商品中的相似性极有可能会让公众产生混淆, 并与 "VANS" 品牌产生某种关联, 而 "VANS" 早在 2024 年 2 月 19 日就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了.
案情摘要和论据
针对这起案件, 有关各方均承认范斯公司确实是在 2011 年进入的印度市场, 而另一方面, FCB 公司则是从 1999 年以来就一直在使用着涉案商标. 1992 年, 范斯公司以 "计划使用" 的理由提交了注册申请, 并在 2006 年获得了批准 (该商标的公开日期是 2005 年 4 月 15 日) . FCB 公司则是在 2002 年提交的申请, 并表示其自 1999 年以来就使用了商标, 并于 2006 年在 "商标期刊" 上进行了公开. 此外, 在 2007 年, FCB 商标在没有获得异议的情况下完成了注册.
在提交商标申请的 19 年以后, 范斯公司在印度市场上推出了自己的产品. 因此, 当 FCB 公司在 2002 年提交 FCB 商标时并不会出现所谓的 "推定通知" 问题.
在提供论据时, 范斯公司强调道, 使用 FCB 标志的行为是属于恶意的, 并且动机也不纯, 只是在有意利用范斯公司的良好声誉.
同时, 范斯公司还辩称, 注册机构检索的只是审查报告中没有引用的错误标志, 此举违反了 2017 年 "商标条例" 中的第 33 条.
另一方面, FCB 则表示, 这两件商标在标志, 包装, 原产地和语言, 发音, 定价以及以 FCB 标志进行销售的产品种类上都存在着差异, 因此并不具备相似性. FCB 还指出, 他们在先使用 FCB 标志的时间可追溯到 1999 年.
判决与结论
法院驳回了范斯公司的诉状. 总而言之, 法院支持了 FCB 的诉求, 并以在先使用, 诚实地同时使用以及不存在让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可能性等理由驳回了原告的指控. FCB 的注册商标依然是完好无损的, 原告的索赔要求并没有得到支持.
实际上, 法院主要分析了驰名商标的概念以及此类商标在印度法律环境中可以获得的保护. 在承认范斯公司拥有全球性声誉的同时, 法院重申了当地企业在先使用的重要性. 在评估可造成混淆和淡化的可能性时, 法院采取了一种综合方法, 考虑了标志的相似性, 商品的特性, 消费者的观点以及使用范围. 在承认商标之间存在着视觉和概念上的相近之处的同时, 法院强调了要平衡当时双方的利益, 以防止对 FCB 的在先权利造成不当损害.
法院澄清道, 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并没有请求更正或撤销注册登记簿上所有已在先使用的所谓的 "近似商标" 的完整且绝对的权利. 此外, 范斯公司拖延 16 年才提交整改申请以及 FCB 在没有遭到异议的情况下享有 FCB 标志长达 20 年的事实也形成了一种 "默许" .
因此, 从纠正被告商标的角度来看, 宣布 "VANS" 为驰名商标的行为并不会起到什么帮助作用. FCB 不会失去自己的商标权利, 这件标志也不会从商标注册机构中删除.
未来影响
德里高等法院就范斯公司起诉 FCB 公司一案作出的裁决为评估驰名商标权利开创了先例, 强调了要超越表面上的相似性来开展全面的分析工作. 这项判决的立场为在先使用者提供了保护, 同时还可敦促商标所有人要以战略性的证据和考量来进行纠正. 尽管当前的法律框架已足够强大, 但执法过程中的挑战依然存在. 在要求他人修改标志时, 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应该开展严格的审查. 在审查此类案件时, 法院的着眼点应该高于跨国的声誉以及消费者感知的动态性质. 根据法院的判决, 人们应该细致地审查在相关市场中已在先使用的驰名商标. (编译自 www. mondaq. com)
翻译: 刘鹏 校对: 吴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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