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004 年 7 月 3 日
联邦议院通过了以下法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立法目的]
本法旨在保护竞争者、消费者以及其他市场参与人免遭不正当竞争之害。本法同时保护公众对不受扭曲的竞争所享有的利益。
第二条 [定义]
1.在本法意义上,
(1)“竞争行为”,是指一个人的任何一种旨在以有利于自己或他人企业的方式促进商品或服务包括不动产、权利或义务之购销或提供的行为;
(2)“市场参与人”,是指除了竞争者和消费者以外所有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或需求者从事活动的人;
(3)“竞争者”,是指任何一个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或需求者与另一个或若干个经营者处于具体的竞争关系之中的经营者;
(4)“消息”,是指任何一种在数量有限的参与人之间通过公开的电子通讯设备予以交换或传递的信息;不包括那些作为广播电视服务台站的一部分通过电子通讯网络向公众传递的信息,但以这些信息不能够与获得这些信息的可识别的参与人或使用者发生联系为限。
(2)对于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概念,准用《德国民法典》第 13 条和第 14 条的规定。
第三条 [禁止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足以损害竞争者、消费者或其他市场参与人而对竞争造成并非轻微的破坏的,是非法的。
第四条 [不正当竞争举例]
第三条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如:
1.从事那些足以通过施加压力、以蔑视人类的方式或通过其他不适当的不实影响,侵害消费者或其他市场参与人的决定自由的竞争行为;
2.从事那些足以利用消费者(特别是未成年人或青少年)缺乏交易经验、轻信、害怕或窘境的竞争行为;
3.掩饰竞争行为的广告性质;
4.在举办诸如打折、附赠或赠品的促销活动时,不明确无误地给出享受优惠的条件;
5.在举办具有广告性质的有奖销售活动时,不明确无误地给出参与条件;
6.将消费者购买商品或使用服务设定为参与有奖销售的条件,但有奖销售依其性质即
2
与商品或服务发生联系的除外;
7.贬低或诋毁其他竞争者的商标、商品、服务、活动、或个人关系或商业关系;
8.对于其他竞争者的商品、服务或企业或其经营者或企业领导层的成员,声称或散布
足以损害企业经营或企业信用的事实,但以这些事实无法证明是真实的为限;如有关事实涉
及秘密的通知,而且通知人或受领人对通知具有正当的利益,则只有在违反事实真相声称或
散布这些事实的情况下,才构成不正当竞争;
更多详情请点击https://www.worldip.cn/uploadfile/2017/1226/2017122610572568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