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律
2013年7月2日第187-FZ号
关于修改俄罗斯联邦关于信息通信网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国家杜马于2013年6月21日通过
联邦委员会于2013年6月26日批准
第1条
《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第28条(SobranieZakonodatelstva Rossiyskoy Federatsii,2002,第30号,第3012项)应予以补充
除莫斯科市法院根据《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第26条第3款”。
第2条
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
俄罗斯联邦(Sobranie Zakonodatelsva Rossiyskoy Federatsii,2002年,第46号,第4532项;2005年,第30号,第3104项;2006年,第1号,第8项;2007年,第41号,项目4845;2008,第24号,第2798项;2009年,第14号,第1579项;2010年,第18号,第2145项;第50号,第6611项;2011年,第49号,第7066项):
1) 第26条应补充以下措辞的第3部分:
“3.莫斯科市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应审理与下列事项有关的案件:电影和电视等电影专有权的保护电影,在信息电信网络中,例如互联网,以及其中已根据第144.1条采取初步安全措施本规范的第三部分。";
2) 第140条第1部分应补充以下第3.1项措辞:
“3.1)赋予被告和其他人实施某些行为的义务
关于侵犯专有运动权的争议的主题信息通信中的电影和电视电影等图片网络,例如因特网;";
3) 应增加以下措辞的第144.1条:
“第144.1条。保护专有权的初步安全措施电影,例如电影和电视电影信息电信网络,例如因特网
1.法院有权受理组织或公民的书面申请旨在确保保护电影,例如电影和电视电影,在信息通信网络中,例如互联网,直到提起诉讼。这样的也可以通过填写法院的官方网站,并在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
2.本条设想的初步安全措施应为由法院根据本章所设想的规则采取的行动,包括由本条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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