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2007年知识产权(进口货物)执法规则——实施说明–reg。
1962年《海关法》第11条规定,中央政府可以在官方公报上发布通知,绝对禁止
为1962年《海关法》第11节第(2)小节规定的目的进口或出口货物。中央政府可限制或禁止进出口侵犯第(n)条规定的商标、专利和版权的货物
1962年《海关法》第11节第(2)小节。同样,中央政府可以为防止违反任何法律而限制货物的进口和出口
根据《海关法》第11节第(2)小节第(u)条,1962
2.2007年8月5日之前,日期为18-1-64的第1/64号Cus通知禁止进口侵权货物
1958年《商标和商品标志法》和印度专利规定的商标和设计
《1911年外观设计法》。
收到了来自行业的声明,要求发布禁止进口侵犯其他知识产权法律的货物。此外,考虑到我们有义务实施世贸组织《贸易相关方面条约》第51至60条所设想的边界措施
根据《知识产权协议》(TRIPS),有必要准确界定海关在在边境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因此,第49/2007号海关通知2007年8月5日颁布,禁止进口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
权利持有人根据1957年《版权法》、1999年《商标法》和《专利法》享有的权利
1970年法案、2000年外观设计法案和货物地理标志(注册和保护)法,1999年。此外,在海关登记通知的程序
权利持有人和此类注册的条件等已在2007年产权(进口货物)执行规则,根据第47/2007号通知通知-
海关(NT),日期为2007年5月8日(以下简称《规则》)。上述规则
制定权利持有人或其授权人应遵循的详细程序
代表以及海关要求暂停释放进口犯罪嫌疑人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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